白银市著名人物档案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白银市著名人物(以下简称名人)挡案材料的征集、管理和利用,保障名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名人范围为:历代白银籍(包括三县二区)或非白银藉但在自银境内长期活动过的各界著名人物。主要包括:
(一)担任过副地级以上领导职务者及相当级别领导人;
(二)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担任过军级以上职务的军人及其它著名的军事家;
(三)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包括乡镇企业家)、实业家(包括改革开放农村涌现出的致富带头人);
(四)有较高造诣和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及享受国家特殊贡献、政府津贴的人员;
(五)有重要影响、突出成就的文学家、艺术家(包括书画、摄影、舞蹈、音乐、美术、雕塑、建筑、艺术、戏剧世家、教育家、电影、曲艺等);
(六)宗教界著名人物;
(七)著名社会活动家、知名人士(包括各条战线获得部级以上表彰的劳模、先进工作者,参加民间国家、国际体育爱好者比赛的获奖运动员等)、著名民间艺(匠)人;
(八)著名华侨、外籍华人;
(九)曾经长期在我市活动过的有重要影响和贡献的外国人;
(十)在国际国内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著名人物;
第三条 名人档案的征集范围:
(一)反映名人经历及其主地活动的传记、回忆录;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的文章、报告、演讲稿及日记;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作品、论著及研究成果;
(四)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材料;
(五)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种类证章、信函、谱碟;
(六)反映名人活动的声像植被及实物;
(七)名人简历及名人口壕的历史材料;
(八)名人收藏的图书、资料及其具有历史和纪念意义的物品;
(九)其它应征集进馆的档案配料;
第四条 征集名人档案的方式:
(一) 市档案馆对本办法所列名人档案摸底登记,有计划地开展征集工作;
(二) 档案所有者将档案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
(三) 对其它档案馆、其它部门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目录;
(四) 对流散在市内外的名人档案进行征购、复制或交换;
(五) 各有关部门、单位、团体及名人本人或亲属主动为档案馆提供档案资料;
(六) 其它征集形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名人档案的征集、管理工作由白银市档案馆负责。白银市档案馆内建立名人档案专库(专柜)进行科学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第六条 市档案馆征集名人档案时应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办理交接手续,编制清单一式两份,市档案馆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各执一份。
第七条 向市档案馆移交、捐赠的名人档案所有权归属国家,市档案馆向移交、捐赠者颁发移交或捐赠证书、收藏证书,或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向市档案馆寄存的名人档案材料,市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办理寄存协议,并颁发寄存证书。
第九条 市档案馆建立名人档案专库(专柜),单独设立全宗;其全宗内档案分类、编目等工作按照档案整理的有关原则与方法进行。
第十条 名人档案的提供利用应征得本人或档案提供者的同意。
第十一条 档案的捐赠或寄存者需要利用本人捐赠、寄存的档案时,市档案馆优先,免费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白银市档案局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