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档案馆信息公开属性源头管理制度
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有效公开信息,各部门在制作、形成公文过程中,应确定政府信息源头属性,为公文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选项。
第二条 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由制作产生政府信息的部门确定。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以及《条例》和《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第四条 应根据《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具体工作实际,严格审核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杜绝失泄密和侵害其他单位(团体)和个人利益的事件发生。
第五条 馆办公室对各科室中心拟发公文属性应进行核对把关。
第六条 馆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第七条 本制度由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