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档案馆档案接收征集制度
一、档案收集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依法接收、公开征集、寄存和复制等办法,将保存在各机关单位和个人手中、以及散失在其他地方的档案,收集到档案馆集中保管利用。
二、档案馆依法接收档案范围:一是纳入市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市属各机关单位、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形成的长期和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各类专业档案、科技档案和声像档案;二是市属撤并销机关形成全部档案;三是本市旧政权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和历史资料;四是市委、市政府决定接收的档案。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三、档案馆公开征集、寄存和复制档案范围:
1.各历史时期形成的御旨、诏书、手谕、奏折、公报、告示、嘉奖令、委任状、契约、票据、证照、货币、族谱、家谱、墓志、碑文、小报、传单、印章、奖章、旗帜等;
2.反映白银风景名胜、城市变化、历史遗址、民俗风情、天文地理的文字、照片等档案资料;各部门编印的各类史、志、鉴、图书、报刊、杂志、画册、图集、内部刊物等;
3.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白银的文字、照片、录像带、光盘、实物等;白银市社会各界著名人物档案资料;白银市与友好城市交往以及参加重要公务活动的礼品、纪念品等。
4.获得中央和省级表彰奖励的荣誉证书、奖杯、奖牌、锦旗、牌匾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实物等;
5.重大活动或突发事件的文字、音像资料等。
四、档案馆接收档案进馆时,必须根据移交进馆档案的目录,逐卷清点核对,鉴定案卷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并由交接双方在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移交目录两份,一份交档案馆,一份由移交档案单位自存。
五、档案馆应该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和有效的措施,推进档案公开征集、寄存和复制档案等业务,向社会重点征集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档案、少数民族档案和名人档案。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鼓励集体、个人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者出卖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